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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汤老师: 我于2010年12月23日在尚城一品购买了一套房子,签了协议,并交了首付款16万,并准备去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20万公积金贷款和9万商业贷款)。当时开发商说是城建局统一制定的合同,现场许多人也都签了,我就没注意,后来发现,该合同有个补充协议: ( ……买受人应要求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按揭贷款全额划付到出卖人制定的账户,如按揭贷款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划付到出卖人账户,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十天届满第二日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揭贷款仍为划付到出卖人银行账户,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应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于次日起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我2010年12月28日去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要求准备材料,并于12月31日将材料备齐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接待人员说审核的时间最要30-60天。 我从12月23日开始算10个工作日过后,我开始要支付违约金,(1天是29万的万分之四,1天就是120元),公积金中心于2011年2月22日通知我签字办贷款,就算开发商不收回房子(我不知道他这个权利合不合法),我就要支付55天左右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约6600元,还有总房款5%的违约金,450000的5%就22500元啊,合计30000元 不知道开发商的合同补充协议合法合理吗有效吗?尊敬的汤律师,我该怎么办啊。请帮帮忙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