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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上诉案件。最终,当事双方达成案外协议,原告当庭提出撤诉,当庭案结事了。
张荣、赵莹是一对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夫妻,他们有着一个可爱的女儿张玲。1995年和1998年,丈夫张荣以夫妻二人位于城关区的一套住房为抵押,分两次向王建借款18.72万元,这笔借款一直未能归还。2004年3月,张荣、赵莹持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等证件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2004年7月2日,房管局向张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在庭审中,当事双方围绕被转赠的房产是否合法、房产证是否有效展开激烈的辩论。张玲认为自己的监护人赵莹与其前夫张荣于2004年3月将位于城关区的住房一套过户给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父亲承担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是应尽的职责,此次房屋赠予是合法有效的,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对此,上诉方王建则认为,该套房产是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张荣将该房产转赠给张玲,致使自己的债务无法追回,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而房管局则认为,2004年给张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是经过审查所提交的证件材料并派人实地调查勘测量后,依据规定依法颁发的。房管局无权撤销张玲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案件即将宣判时,法庭提出休庭10分钟。但就在这短暂休庭时间里,法官们向众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债务纠纷的当事双方达成案外协议,原告王建当庭提出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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