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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古某主张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应缴纳拖欠物业费7000余元。关于古某提出小区车位距自家窗户过近扰民的问题,如该问题确实存在,古某可持充分合法的有效证据,另行起诉。 |
■栏目宗旨
自“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来,本报接到很多房产维权的报料,为进一步发挥本报作为本地主流媒体的优势,随时随地为广大消费者做好维权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沟通桥梁,化解矛盾,“周周3・15”维权投诉平台正式开通。
●案例
北京京汉物业向法院起诉住户古某享受物业服务,却不缴纳物业费。古某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电梯费不应交纳;另外,小区车位的规划不合理,其他业主的车就停在古某窗户下;家里玻璃、地砖在保修期内损坏,由于物业不维修,故拒绝缴纳物业费。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古某主张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应缴纳拖欠物业费7000余元。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古某一直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其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毋容置疑。关于古某提出其住在一层不应交纳电梯费的问题,在京汉业主委员会与北京京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现古某持该理由拒交电梯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古某提出购买的精装修房屋中玻璃、地砖质保期内损坏未得到及时修理问题,因该问题系房屋销售过程中遗留问题,古某可另行解决。关于古某提出小区车位距自家窗户过近扰民的问题,如该问题确实存在,古某可持充分合法的有效证据,另行起诉。因此,法院判决古某向物业公司缴纳拖欠物业费7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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