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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为心仪的一套房子付了10万元定金,可再到售楼处时,却被告知所定的房已被他人买走。12月3日,石狮市工商局受理了这样一起“一房二卖”投诉案件。
交付定金的房子“飞”了
晋江金井人施女士看中了石狮鼎盛公元金海花园城1幢2梯1101单元的房子,11月7日,她和家人带着10万元现金来到售楼处,双方谈妥价格为每平方米7012元,随后她就向售楼处交了10万元定金,并开具相应票据。
16天后,施女士带着朋友来到该售楼处购房。施女士看到,朋友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拿出《认购书》,双方当场签合同。施女士这才发现,她交定金时没签《认购书》。她连忙让售楼小姐查询,却发现售楼处已将自己定下的房子卖给了他人。
在与售楼处协商未果,施女士于12月3日向石狮市工商局投诉。石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楼盘售楼处的做法涉嫌欺诈消费者,他们将调查处理此事。
工商人员联系上售楼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因为销售人员没有发现施女士已为该房交了定金,导致房子被另售他人,售楼处确实存在过失。但由于另一位客户不愿意退房。售楼处提出,将10万元定金退还给施女士或者让她在楼盘内另选一处房子。施女士拒绝了退还定金的弥补方式。目前,施女士仍在考虑售楼处调换房子的补救方式,双方正就此事进行协商。
施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在房产交易中时有出现。石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分析道,商家“一房二卖”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谁交全款卖给谁。假如第一购房人是贷款购房,房产商收了首付后,又来了一个能交全款的买房者,很多开发商会选择将房子卖给后者;第二种是先前的买家买房时房价低,后来房子涨价了,开发商便将房子售给了出价高的人。“如果遭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费维权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收定金不履约 应当双倍返还
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的刘律师表示,施女士交了定金,且定下具体房号,买卖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按《物权法》规定,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刘律师提醒购房者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如何预防
购房者可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泉州市房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赋予了购房人预告登记所购房屋的权利。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时,购房人可对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开发商如擅自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以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售。房屋预告登记制度实行后,只要购房人办理了预告登记,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一房两卖”违约行为作出较为严格的条款约定,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挽回损失。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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