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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乡快讯] 关爱民生铸和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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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全力诠释着新时期审判工作新的目标和内涵。
    民一庭承担着全院道路交通赔偿、离婚、房屋拆迁、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去年以来,全庭共审理各类纠纷780件,其中调解或者经调解撤诉的472件,占61%。
尽心尽力  为民护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的不睦,往往带来社会的不安。这是一个不幸的家庭,昌荣镇妇女顾某与其夫朱某因感情破裂,经3次诉讼后,于2009年7月判决离婚;这是一个不幸的女子,因离婚诉讼期间其夫下落不明,家庭财产无法查清,顾某被净身出门。顾某回想13年来生儿育女、勤劳持家,却落得如此结局,心中郁忿难平,不停地上访哭诉。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于朱某仍然下落不明,自己又无力举出财产证据,使得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判决就能结案,但案虽结,事不了,顾某的根本利益无从保障。
    法官抓住顾某婚后实际财产和朱某下落不明这个关键,走村入户,深入调查。不放过顾某婚后财产的一点线索,哪怕是一盆一碗,一针一线;找乡邻、访亲戚,在茫茫人海中寻找顾某前夫朱某。付出终有回报。法官们终于在两赴外地、费尽周折的情况下,寻找到被告朱某,也查实了由公婆变卖的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处房产。法官召集原、被告及公婆三方依法疏导,经过3次耐心细致、合情合理的开导,原告顾某终于一次性得到8万元的财产补偿。

热忱相助  帮弱者解难

    张某是1985年出生的青年,在戴南镇一家企业打工。2008年6月11日晚,私营业主蒋某驾车将张某撞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被撞后,除身体外伤,又引发了精神疾病,不得已转治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张某家住农村,世代务农,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然蒋某除同意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外,以“车撞不会引发精神病”为由,拒绝任何赔偿。张某的治疗护理、残疾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的天文数字,使得其父母几天愁白了头发。
    民一庭的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他们走进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来到病床前,探望神志不清的患者;走访请教医院专家学者,探询撞车与引发精神病的关系,得到专家医生肯定的回答。然而,蒋某却坚持要对张某的精神病症进行司法鉴定。漫长的鉴定期和审判周期,必定错过张某的最佳治疗时期。一边是伤者急需费用治疗的呻吟,另一边则是蒋某拒不赔偿的抗辩,在两边找到平衡点谈何容易。连续几天,法官或在法庭上,或在被告的家里,或在蒋某的企业,反复讲解医学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科学依据、这起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努力唤醒蒋某的社会责任、道德良知。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说服蒋某的基础上,法官立即召集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组织协调,经法官依法有据的测算和入情于理的分析,原告除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6000元外,最终获得由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254000多元。

急事急办  帮农讨公道

    2010年春节前夕,90名情绪激动的农民涌入市法院,声称“企业倒了,老板跑了”,要求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帮他们讨回一年的劳务费用。原来,王某在昭阳镇郊某村承包了一块土地,主要从事塑料大棚蔬菜生产和脱水蔬菜加工,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王某丢下企业,去向不明。长期在这里务工的90多名农民群情激奋,有的要组织上访,有的扬言扒掉王某的房屋,甚至要动手拆掉王某的厂房设备和塑料大棚。年关将至,将心比心,农民工的心情可以理解,他们不仅是要讨回一年的血汗钱,也是为了讨回自身的尊严。受案当天,民一庭的法官们冒着严寒来到实地及时控制农民工激化的情绪,深入调查发包承包的实际情况,详细勘查登记企业现存的财产及产品,召集镇、村和诉讼代表人共商解决的方案。方案一次次形成,又一次次被否定;争执一次次被平息,又一次次再起。法官分析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从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不同角度,剖析解决问题的依据和办法。经反复协商,最终由村委会统一接收王某的塑料大棚和脱水蔬菜产品,并先行垫付25万元用于支付90名民工工资。夜深了,法官们一遍又一遍地仔细测算农民工的工时、报酬,并连夜公示,得到农民工们的一致认可。农历腊月二十清晨,农民工从法官手中终于拿到盼望已久的“血汗钱”。农民工中最多的拿到20000余元,最少的也领到700元。这个春节,水乡大地多了90个家庭的欢乐和安宁。

春风化雨  解乡邻怨隙

    在垛田镇的解楼村,解家和严家是同一起事故中的两个不幸的家庭。从不幸降临双方家庭的那一刻,有的村民断言:一个“官司”三代仇,两家怨沟谁也难填。
    2009年10月5日晚7时许,村民严某将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门口路边,其后,村民解某骑乘燃油二轮助力车行驶至该路段,撞上该车并翻出道路,解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市公安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解某驾驶燃油二轮助力车上路行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将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临时停车,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此认定都不服,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仍然维持原认定结论。嗣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解某一方人认为,不是对方乱行车就不会发生事故,他们把持解某的尸体拒不火化,并在严家设灵堂祭奠、安营扎寨,逼得严家人有家难归;严某认为,他这辆正三轮摩托车平时做些零散营运,车辆虽未投保交强险,但一直停在自家门口,说什么也不该赔偿。今年1月下旬,死者的妻、子及其年迈的父母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严某赔偿因解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9万余元。
    时值春节前夕,民一庭的法官接诉后一刻也不敢怠慢,随即投入审判力量,全力化解纠纷。法官先到实地,晓之以法律道义,批评解家人的过激行为,动员解家人立即撤出严家,先让严家人回家过年;法官再到实地,“背对背”地分析各自责任和过错,引导双方正视现实,冷静处理,珍惜多年的邻里情谊,互谅互让协商。在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经5次调解,终于达成协议,由被告严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5万元,并当庭履行到位。停放6个月的遗体得以火化,两家人又重新开始往来,村庄也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嗯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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