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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利息超四倍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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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月2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债主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要求未予支持。     审理查明,被告朱芳芳(化名)从事棉花收购经营,因资金周转困难,2009年3月28日向原告周长福(化名)借款10万元,借条上载明按每年30000元付息,未约定还款时间。11月27日,原告得知被告携款外出,现去向不明,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按每年30000即年利率30%计息)。另查,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5.31%。     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由于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朱芳芳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周长福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及利息14160元(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息共计11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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