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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东台市某宾馆从事厨师工作,因白天较忙,就想利用晚上时间抽空回家看看母亲。2008年11月19日子夜时分,张某驾驶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就在自家门前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某出租公司所有的轿车发生相撞,致张某受伤。
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当日即入住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肝脾脏挫伤、左腓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左右股骨骨折等,住院95天,花去医疗费9.4万余元。经鉴定: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分别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现张某身上有五处钢板需取内固定,费用约人民币8000元。
被告陈某系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出租公司。某出租公司将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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