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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势痊愈不出院 扩大损失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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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受伤住院,痊愈后理应按医嘱出院,但原告张亚军拒不出院,扩大损失,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中依据实际情况扣除其相应赔偿费用,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12月21日,勉县法院将维持原判的结果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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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10 |只看该作者
被告周宇华之母因“5.12”地震被勉县倒塌的某项目部工地围墙砸伤,周宇华多次要求该项目部为其母治伤,双方进而发生纠纷。2008年9月9日晚7时许,周宇华随身携带刀具到该项目部,同项目部负责人张建湘发生争吵,张亚军和另一职员刘保明听见后前去制止,刘保明用扫帚打周宇华,张亚军上前夺被告手中的刀子时,被告用刀子将张亚军右背部刺伤,后张亚军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刀刺伤后右背部软组织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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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09:10 |只看该作者
张亚军受伤后在勉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共花医疗费7367.14元。住院病历医嘱单证明2008年9月29日医院要求原告张亚军出院,至2008年10月29日实际出院,张亚军多住30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亚军受伤后于2008年9月9日入住勉县医院,住院病历医嘱单证明2008年9月29日医院要求自诉人张军出院,张亚军至2008年10月29日才出院,实际多住30天,属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负,鉴于医院的费用不便区分,应调整赔偿比例为宜。判决被告周宇华赔偿原告张亚军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3万余元的70%,即7256.86元。除已支付1500元外,还应赔偿575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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