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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之女(有心脏病史)系被告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雇佣的服务员。根据该酒楼规定,酒楼服务员每月底薪700元,同时按照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提成,每消费一瓶白酒最低可以提成五元,消费一瓶啤酒可以提成五角。2009年4月1日晚6时许,梁某、孙某等人至酒楼就餐,席间董某之女在其服务的包间,以陪顾客饮酒的方式向梁某等人促销。董某之女在饮用约半斤白酒及三、四瓶啤酒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酒楼老板钱某立即将其送至某中心医院抢救,董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在支付了医药费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钱某赔偿其女儿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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