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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陪酒死亡,酒店老板该当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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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5: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告董某之女(有心脏病史)系被告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雇佣的服务员。根据该酒楼规定,酒楼服务员每月底薪700元,同时按照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提成,每消费一瓶白酒最低可以提成五元,消费一瓶啤酒可以提成五角。2009年4月1日晚6时许,梁某、孙某等人至酒楼就餐,席间董某之女在其服务的包间,以陪顾客饮酒的方式向梁某等人促销。董某之女在饮用约半斤白酒及三、四瓶啤酒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酒楼老板钱某立即将其送至某中心医院抢救,董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在支付了医药费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钱某赔偿其女儿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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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5:19 |只看该作者
董某之女被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聘用后,从事酒楼的服务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某之女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为促销而陪客人饮酒,其主观上对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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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5:19 |只看该作者
据此,法院作出了由钱某对董某之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其中的80%,董某承担20%的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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