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了婚,原本从此在茫茫人海中就是各走各的路,谁也不欠谁的,然而朱某在离婚数月之后,还是被裹进了前夫欠下的一笔巨额借款纠纷之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对朱某的诉求。 2008年6月26日,吴某因为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就向其好友陈某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立了借据。同年7月21日,吴某与妻子朱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记载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后陈某多次向吴某催要该笔借款均未能偿还,无奈之下,陈某以吴某与朱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吴某与朱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债务形成后不到一个月,吴某即与朱某离婚,考虑到该笔债务数额较大,吴某对该笔债务应该很清楚,但在离婚协议上却只字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相反在离婚协议上还明确记载“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吴某个人债务,朱某不承担偿还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朱某离婚前感情就已经破裂,且二人在厦门、如皋两地长期分居,吴某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