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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遭鼠咬 十七年后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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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8: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6月18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高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万余元。

   1991年12月24日,刚出生两天的高某在医院被老鼠咬抓伤鼻子、嘴唇,导致容貌受损。高某之父与院方协商签订协议一份,由院方给付高某一次性补偿费2500元,并对后续整容费及将来可能发生鼠疫、狂犬病等潜伏疾病的治疗费进行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医院支付了高某一次性补偿费2500元,但对于协议约定的后续整容费双方一直协商未果,经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经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管理不善,致使高某刚出生两天被老鼠伤及面部,导致容貌受损,医院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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