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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女士称,我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门口处时,被告郑先生开车门时将我撞倒,交通队认定郑先生负全责,要求乘车人郑先生和车辆驾驶人黎某共同赔偿我的损失24000余元。
被告郑先生称,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因原告及黎女士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故原告的其余损失由我和原告及驾驶员黎女士共同分担。
被告黎女士称,我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住院押金及为其支付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2008年6月17日,被告郑先生乘坐被告黎女士驾驶的小客车行至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门口处,被告郑先生开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将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白女士撞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黎女士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3000元,支付医疗费1400余元,被告郑先生为原告支付医疗费400余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56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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