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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前夫以打伤岳父致其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赔偿款为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前妻负担一半。
原告陈雷意诉称,其与被告杨硕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31日被告和其父杨寿林、其兄杨鑫玉到原告父母家中闹事,原告在自卫时伤到了被告的父亲。2008年3月15日,杨寿林死亡。同年3月22日,被告和其母亲邱永和、兄弟杨鑫玉起诉原告赔偿杨寿林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赔偿被告、邱永和、杨鑫玉46814元。此案审理期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46814元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即23407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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