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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0日,章某、熊某和锦鸿公司就锦鸿汽车城18幢5-14号店铺买卖达成协商一致,总金额为104.0334万元,该款分期给付。章某、熊某依约分三次付清了70万元,余款欲依约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锦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导致章某、熊某对余款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后筹集资金在2007年1月30日交清总购店铺款。按合同约定,锦鸿公司应在店面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产权证书交付给章某、熊某,但其至今未交付店铺产权证书给章某、熊某。使章某、熊某无法让所购店面进行抵押、转让等实现商业价值的行为,不能实现购买店铺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其较大的经济损失。故遂诉至法院,要求锦鸿公司办理好所购店铺的产权证书交付给他们,并承担愈期交付产权证书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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