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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出气事与愿违 聚众斗殴伤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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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08年6月27日,张某的朋友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琐事与翟某发生矛盾,后纠集张某、于某、姜某等人预谋报复。姜某问刘某,是不是要把翟某打得一个月不能上班?刘某说用不着,只要替他出口气就行。之后,刘某、于某驾车外出,殴打了翟某的朋友金某,挑起事端后逃回宿舍。金某受伤后打电话通知翟某、田某等人。不久,翟某与田某等人到刘某处兴师问罪,由口角发展至互殴。斗殴中,姜某持刀将田某捅成重伤。案发后,于某、姜某潜逃,刘某、张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斗殴前,张某、刘某及于某、姜某等人的目的仅限于“替刘某出口气”,并不是“把对方打得一个月不能上班”。姜某持刀伤害田某并造成田某重伤的后果,明显超出了共同议谋的范围,其行为属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称过剩行为,应由实行犯姜某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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