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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林某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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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0: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林某为棉花中学食堂厨师。棉花中学在离学校约300-400米处为其租了宿舍居住。2007年1月18日19时许,林某骑摩托车从棉花中学返回淮阴区王营镇家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之后,淮阴区劳动局经林某申请作出认定,认为林某不属于工伤,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林某出事地点距棉花中学约十分钟车程,该校学生晚饭时间为17:20-17:50,厨师于其后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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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6:22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理在于劳动者上下班是工作过程的准备和延续,立法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回家和回宿舍在这一点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不能因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临时的休息场所就机械地认为只有回宿舍才是“上下班途中”。至于“合理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我们不应过分苛求劳动者,下班后一个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本案中林某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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