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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温县一机械公司的职工。2006年1月7日下午,张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林某死亡,张某受重伤,事故责任无法确认。
2006年3月,张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温县劳动部门认定:张某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是违反公司纪律早退回家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非因工受伤。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劳动部门的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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