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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仅仅是把暂时的居住权让渡给了被告,被告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擅自将借住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其所签的售房协议系无效合同。第三人明知房屋系原告所有,在没有确定被告是否还清5000元欠款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其由此取得的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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