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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能否折抵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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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2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婚约彩礼案件,被告收受的彩礼购买了嫁妆,在没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也共同生活了半年,现原告要求退还彩礼,法院能否将女方购买的嫁妆折抵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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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27 10:5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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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0-27 11:02 |只看该作者

没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是否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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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07 |只看该作者
未经登记结婚的“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

很多因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人身伤害更是人们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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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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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1:16 |只看该作者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在立法上再三强调结婚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放宽了对待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条件,不是一律不承认了,只要补办了登记手续仍然承认其法律效力。可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有人认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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