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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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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2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兴化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兴政发[2007]59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5月20日下发通知,决定调整2008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
    此次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2007年12月31日前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调整的幅度以调整前个人养老金水平为基准,按8%的比例增加养老金。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1月至5月份的调整增加部分在6月份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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