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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如何计入救助基金账户?
答: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我省具体提取比例。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21、作为救助基金来源的政府财政补助费用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省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22、作为救助基金来源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应在什么时间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23、我省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 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4、为什么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要限定在自受人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
答:因为,一方面从医学上看,72小时是医疗机构抢救伤者的关键期,对于医疗机构挽救伤者的生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救助性质的资金垫付行为,基金所发挥的是救急不救济功能,其能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救助,将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限定在72小时之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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