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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婚姻不再是跳板 当小三也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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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曱甴 于 2011-8-14 09:57 编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司法解释酷毙了!这以后姑娘们找对象要留个心眼,男方不全款买房,坚决不嫁!因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是没份的,新司法解释说的,即使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儿媳婚后参与还贷,那离婚这房子也没儿媳的份!只是男方酌情给予部分经济补偿!同样,那些当上门女婿的,也别傻了叭叽的,婚后陪女方还贷,被扫地出门时,这房子你也没有拥有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条,就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把房子卖了,不知情的一方没有权力追回自己的房子,只能找卖房的老公或者老婆要求补偿。这一条规定不知道最高法是出于什么考虑的,这个规定将要会滋生多少罪孽出来?多少家庭将因此规定,会陷入长期的战争中!这条法律是个漏洞,极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潜力大而屋主又不学无术的人,其妻或者丈夫最后连个安身的房子也保不住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这话解释的通俗点,就是孩子,一方有证据非亲生,另一方拒亲子鉴定推默认。这为孩子找爹提供了帮助,值得肯定。但是另一层含义就冷酷多了,那就是证明了非婚生子女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有女方出轨现象,男方要求离婚的话,女方得不到房子的增值部分补偿。

  举例来说,在结婚时,这房子值20万,首付了6万,是男方家长付的,婚后14万房贷及利息部分是小夫妻俩承担的,假如十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过不下去要离婚了,这男方补偿女方的钱,只是7万房贷款及部分利息,就是现在这房值200万,女方也只能是干瞪眼,没一分自己的份。女方对婚姻的忠诚要绑架到房子身上去了!

  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通俗点解释就是,小三,为摆脱承诺“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男人事前承诺哪怕一夜一百万,包几年后给房又给车,只要不是立马兑现的,都是不牢靠的。即使有局面协议,小三想打官司,法院也不支持的!也就是说真的女人如衣服,没啥可顾虑的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通俗解释就是.生育权的规定,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男方可选离婚。这条规定是完全站在女方角度规定的,这是本法解释唯一一次完全站在女方角度保护女人权益的,当不当母亲,女人有完全自主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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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8:12 |只看该作者
这样就不会再有人说女人都是为了房子才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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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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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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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9 |只看该作者
顶啊 这个是好消息 我喜欢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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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曱甴 于 2011-8-14 09:56 编辑

女女们..以后嫁人别总是要房子了..因为即使男方父母准备了房子..万一离婚的话..你是得不到的...所以姑娘们..嫁男人就嫁目前没房的..婚后再一起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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