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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兴化市公安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现就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注册登记对象:
我市居民,在我市暂住的外省、市居民,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二、注册登记条件:
1、对列入省经信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电动自行车且手续齐全的,车主凭购车发票、合格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地人员凭有效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务工证明,如发票、合格证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需书面承诺非盗抢车,凭居住地或暂住地派出所证明,予以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并在电动自行车后轮电机位置打印车辆使用人身份证号码,发放行驶证,每证收费8元。
2、对未列入《备案表》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及手续不全但未发现盗抢嫌疑的,予以办理治安信息登记,在电动自行车后轮电机位置打印实际使用人身份证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3、2011年5月1日后购买的,未列入《备案表》车型和无刻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燃油双动力助力车等车型不予注册登记。
三、集中注册登记时间: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
四、集中注册登记地点:全市各派出所和交巡警中队设立的固定注册登记点。
五、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按本通告规定尽快到就近相关地点办理注册登
六、2011年6月1日起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未经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兴化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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