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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10月,新拆迁条列再征民意,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不再是那么一两个人可以做主拆迁了,对此,我们也看到了政府的一些进步,不过某些方面就不是很完善了。
比如以前的条列中,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条在二次草案中就没有在出现,有网友认为,删除了这条,明显就是对我们被征收人不尊重,要拆我们的房子,我们连说不的权利都没有么?也有网友觉得:要达到90%不简单,如果房子真的很破旧,难道一直因为达不到90%而不改造么?那还谈什么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所以我们今天的话题就是:“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征收”,此条条列被删除,你觉得合适吗?是对被征收人的不尊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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