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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因触电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4365元。
2010年6月30日,原告邓某(13岁)在上厕所途中,遭自家照明线路电表上端电线杆上脱落的电线击伤,后立即被送至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48天。经司法鉴定,原告邓某构成十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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