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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乘坐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杨先生受伤,但事后1个月伤情才得以确诊,对此公交公司表示不认可,不同意赔偿。杨先生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自己的医药费、交通费和误工费1万7千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杨先生起诉称,2009年4月7日,他乘坐的公交车行至玉泉营东南角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司机急踩刹车致使他受伤。事后经查,他的左侧第10、第11根肋骨骨折,左侧少量胸腔积液。由于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他医药费1688.13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4905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与杨先生两次到医院检查时都未诊断出他身体受伤。杨先生在2009年5月1日才确认骨折,不能确认其骨折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杨先生的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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