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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原告田某购置了速腾牌轿车一辆,次日便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投保时,因该车尚未办理牌照,即以发动机号后六位数字为号牌,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该保险合同第六条十项规定,没有牌照上路行驶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009年7月12日,田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高速公路护栏,以致该车受损,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田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9500元。后原告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19500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号牌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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