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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养犬规定》已由北京市的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与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七、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八、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九、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十、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养犬人或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第三人负担被伤害人德全部医疗费。
十四、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自丢失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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