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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烟维权] 跟媳妇借钱用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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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6: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丈夫阿飞回家晚了,妻子小英很不高兴。为了哄妻子一笑,阿飞给小英写了一张借条:借款50万,终身为奴偿还。小英破涕为笑,二人和好。
  不想,半年后,二人真的过不到一起去了,为离婚上了法庭。分割财产时,小英拿出了那张借条。
  小英说,阿飞向其借款50万元,有借条为据。阿飞承认,借条是自己写的,但实际上并未向小英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

请问:跟媳妇借钱用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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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33 |只看该作者
砍她 臭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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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7:26 |只看该作者
不要钱  因为 小英出示不了 她有50万借出 并且 男方收到钱后用来支出到哪地方去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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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7:04 |只看该作者
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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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7:01 |只看该作者
闹剧成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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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6:53 |只看该作者
借条岂能随便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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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9:37 |只看该作者
那一审法院也真是搞笑,基本常识看来自己都没搞清还敢审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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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0:15 |只看该作者
B婆娘还敢要钱,反了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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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1:14 |只看该作者
 提示:我国《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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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1:13 |只看该作者
法院一审认为,小英与阿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飞向小英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判决阿飞应当还借款。阿飞不服,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小英个人所有。否则,就不能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发生。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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