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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玲与第三人陈亚系同胞姐弟,陈玲现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陈亚现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
2008年7月,原告陈玲夫妇与陈亚共同出资,在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九华路建造四间两层共八间临街门面房,双方约定各拥有其中的两间两层房屋的所有权。
2009年5月2日,弟弟陈亚瞒着姐姐陈玲,私自到固始县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权证上的户主仅有陈亚一人。原告夫妇得知后,将房管所诉至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固始县房管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庭审中,房管所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有诉权,所以房管所才不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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