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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运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往约定地点,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在合理限度内对运输乘客承担救助义务,对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被告未能将原告安全送往目的地,且在车内乘客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劝阻,听从加害人要求停车,致原告身体受到侵害,没有完全尽到职责,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在违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乘客,应遵守法律,文明乘车。当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时,原告没有采取正当方式处理,导致矛盾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勉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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