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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承诺购买刘先生所联系的房屋并答应给付刘先生24000元,即刘先生为吴女士提供与房地产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报酬,二人之间由此形成了居间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通过刘先生的介绍,吴女士与房地产商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15日内交纳首付款。由此可以认定吴女士15日内按期交纳首付款,便可与房地产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说明刘先生已经促成了吴女士与房地产商房屋交易的成立。吴女士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期交纳首付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而非刘先生未能提供中介服务。综上,刘先生已经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并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吴女士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刘先生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吴女士限期给付刘先生报酬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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