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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发票可抵缴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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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16: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门诊发票可抵缴医保费
作者:李 莉 钱网林 来自:兴化市新闻信息中心 时间:2009-6-4 责任编辑:xwzxty
    本报讯 (通讯员 李 莉  钱网林)日前,我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特制定《兴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门诊统筹结报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当年家庭参合人数×15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互用。居民门诊补偿费用限本人使用,封顶线为50元/人·年。在每年第四季度,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结报门诊费用和筹集下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的参保缴费期间,城乡居民可持本人参保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登记参保,同时结报上年10月份至本年9月份有效药费票据(新参保人员和五保、低保人员除外)。各乡镇劳服所负责审核门诊结报明细表及门诊票据,审核后将各村(社区)参保人数、门诊抵缴金额等数据汇总后报财政所。应拨付的门诊结报费用抵算下年度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

申明:偶所有的转贴都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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