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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安徽省明光市岗集村中队与本村村民侯金林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该村所有的一口鱼塘发包给侯金林、吴景运养鱼兼保水灌溉。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对鱼塘进行了加固整治,但未在鱼塘周围岸边设置警示标志。
2008年5月11日午后2点多钟,同住该村的赵旭、王长健、张凯、尹道波等四名在校初中学生乘承包人外出,鱼塘无人看管之机到该鱼塘划船玩。四人将放置在岸边的一条小船推到水里后上到船上,上船后发现小船漏水,四人即将船划到岸边往岸上跳,赵旭不慎落水,张凯、王长建、尹道波采取了下水搜救、用木棍探寻等方法进行救助无果后,向在田间干活的大人求助,将赵旭从水中捞出。赵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2日,赵旭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鱼塘承包人、鱼塘所有人、三玩伴及其父母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计30056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9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11090元)的70%,即210393.4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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