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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2日,已有9个月身孕的河南省邓州市农妇刘某与本村妇女武某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扯,撕扯中被告武某向刘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刘某即感身体不适,遂前往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孕36+1,高危妊娠,枕左前,胎盘早期剥离”,当即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术后刘某产一男婴(即原告小浩)。小浩出生后不足月,即出现病态反应,“有间屏气,面色潮红,双拳紧握,四肢屈直性伸直,持续数妙钟症状缓解”。经南阳中心医院确诊为“HiE恢复期,早产儿,中枢协调障碍”。后经法医对小浩的症状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轻度智力减退,构成十级伤残;小浩伤残与纠纷因果关系不明确,但不能确定无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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