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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前门支行)与龚先生、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签订了贷款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前门支行向龚先生发放贷款的数额、龚先生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息的支付,并且由泰丰房地产公司对龚先生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门支行依约在合同签订当天向龚先生发放贷款。但龚先生从2007年8月起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泰丰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前门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龚先生提前偿还借款本金49万余元、包括罚息的利息28万余元和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泰丰房地产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龚先生认可前门支行的起诉事实、欠款本金和利息,但是认为罚息条款是格式合同规定的霸王条款,不同意偿还。而且称已将贷款购买的房屋归还了泰丰房地产公司,故此房贷应由泰丰房地产公司承担。泰丰房地产公司也认可前门支行的起诉事实,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认为罚息条款是霸王条款并且约定过高,不同意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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