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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雯在明知张杰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怀孕,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查,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张杰家人对小雯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二是小雯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所涉分手费中的第一部分损失并非由张杰导致,原告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张杰赔偿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而第二部分赔偿款则由于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这部分赔款请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亦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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