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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1986年被告为开办机关幼儿园(经查该幼儿园没有登记注册),选址于西城区某胡同院内,修建一座高12米,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与原告房屋整个南墙相毗邻,其两房间距1.5米,并高出原告房屋5米以上,遮挡了原告房屋日照、采光。其二层房屋垂直高度越过原告房屋地基0.5米,导致被告屋顶雨水全部流入原告房屋地基及南墙基部内侧,致使原告房屋内墙经常受潮,重新装修多次。因原告房间常年阴冷,家具等经常受潮霉烂,导致原告电费、采暖设施费增加。后来被告又陆续在其二层楼的东面加盖一排小平房,导致原告卫生间窗户全部被小平房遮挡,全年无法采光。2008年,被告又在原二层楼的基础上,加盖三层楼,全部遮挡了原告两间平房西边两个窗户的日照、采光、眺望。原告的儿子自小居住在被遮挡阳光的房子里,经常生病,现在身体都还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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