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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女士于2007年9月26日购买了位于明光市桂花园商贸街一处四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院落。次日,于女士带着全部相关手续前往被告国土房产局申请所买房屋的土地转让登记,被告书面受理了申请并明确15日办理期限。五个多月过去了,国土房产局既未为于女士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也未书面答复该申请不能办理。于是,于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土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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