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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有责任通过多种措施规范包括交付的行为,以避免风险。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的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包装箱四周上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委托的投递人员在送达物品时仍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收件人认真检查。
而本案中的包装箱没有用专用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卖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
现原告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被告已经收取一台的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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