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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评定,结论为:顾阿姨遭外力作用致左髌骨骨折,予手术内固定治疗,目前左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相当于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因争夺猪肉带到了原告的自行车,原告摔倒在地,左腿膝盖处摔伤,并由被告陪同原告前往医院看病。笔录可以证实并非被告直接的推搡导致了原告倒地受伤,但双方在争夺猪肉过程中因被告用力而导致原告倒地属实。其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但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告本身亦有过错。一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找零有误,二则即使被告找零有误,原告亦应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多次强拿被告的猪肉;且菜场内道路湿滑,原告自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本院根据事实经过、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在合理金额和项目范围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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