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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出具的借据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元,但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7日,被告王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被告王某出具了借据并签名确认。一年后,由于原告李某多次索要欠款,但被告王某欠拖不还,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本偿息。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该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取得了借款,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由于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在诉讼中被告王某也否认约定了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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