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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幅广告,我想起了看过的笑话。
一天,黄教授与两位朋友一块儿喝酒。酒至半酣,这两位为了谁的权力大吵了起来。一位是环保局的,另一位是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吵得不可开交,黄教授连忙和稀泥,说:“两位别吵,你们的权力都够大的。”对第一位说:“你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说得这位洋洋自得。老黄看第二位脸上就要挂不住,赶紧接着说:“你呢,更厉害,不管天,不管地,专管他的生殖器。”
再看看人民和权力的解释。
尽管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一个集合概念,与作为个体概念的公民不同,但是到了现代社会,“人民”一词已经越来越多地意味着全体公民的意思,人民的利益也更多地指向公共利益。而权力作为一种影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一般是指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等权力。人民与权力之间的应然与实然关系如何,是政治学与宪法学理论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它决定着公共利益,包括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否能得到切实保障。事实上,人民与权力之间的应然关系,早已蕴涵在民主、共和与宪政的思想之中。
首先,“民主”回答了“权力属于谁”的问题。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此即宪法上的“主权在民”原则。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为了防止个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人们相互签订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交给一个公共机构即政府来行使,从而使政府拥有了权力,但政府本身并没有独立于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之外的任何“权力”,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所有者,是“老板”,政府只是其“管家”,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政府违背人民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就可以更换政府。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政府在未获得人民合法委托的情况下而行使的权力,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没有任何约束力。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人民群众的事前和事后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民主”回答了“权力应由谁来行使”的问题。当权力能够由人民直接行使时,应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即实行自治;如果因为地域太广、人口众多等原因而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时,也应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派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些行使权力的人既不能没有任期限制,更须“对下负责”。人民如果对这些行使权力的人不满意,有权按照民主程序随时撤换他们。而“共和”则回答了“权力服务于谁”的问题。按照共和的主张,由多数人执掌,而且权力必须为全体人民谋利益,因此,孙中山先生说:“民国如公司,国民如股东,官吏如公司之办事者,故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也就是说,所有的权力行使者都只能是人民的“公仆”。“三个代表”思想中关于执政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提法,由于明确指出了权力行使的目的,或者说政府存在和发展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与共和的精神是一致的。而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的利益,无疑包括了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故对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加以保障,是公共利益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现的目标。
最后,“宪政”回答了“权力应如何行使”以及“权力的行使应受何种监督”的问题。波谱曾经说过:“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实际上讲的就是宪政。宪政的重点在于规范权力的正当行使以及如何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而不管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宪政的基本精神在于建立有限政府。她既强调通过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也强调不同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以更好地维护公益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人民与权力之间的上述关系,决定了“法治国家”中的“法”必须是对政府权力施加限制,以保障权力服务于人民利益尤其是每个公民基本人权的“法”。这样的“法”如果不存在或得不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守,“仆人”就会蜕变成“主人”而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而本来应当是主人的人民却会因这样的“法”不起作用反而成了仆人。因此,如果这样的“法”不存在或被束之高阁,那么人民的利益就将面临权力行使者的严重威胁而毫无保障,越来越多的公民就将面临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的悲惨境地。这种情形延续下去,政府的统治就将面临严重的危机,中国“治乱循环”的历史就将重演。
不知是我一个人的疑惑还是大家的,现在,权力真是属于人民的吗?还是属于少部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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