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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1月9日,到被告单位洗牙,牙龈洗破,至今发炎、疼痛,影响吃饭,同时有几颗牙不同程度受损,出现缺口,隐裂等,影响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在治疗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夸大药物疗效,洗牙操作不得当。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
被告口腔诊所辩称:2008年1月9日,原告到诊所洗牙,当时诊断是慢性牙周炎。原告牙齿的隐裂与洗牙没有关系,治疗过程没有违反常规,并且在治疗之前,已经告知相应的治疗方法。对医疗鉴定结论认可,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应负担我诊所垫付的鉴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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