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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涉企检查 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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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3: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市纪委发出文件
严控涉企检查  促进企业发展
    国际金融风暴对我市部分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11月20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严禁擅自到企业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通知》(兴纪发[2008]129号),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通知》要求,涉企检查实行“先报审后检查制度”。市级机关各单位、部门未经审批不许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非常规检查,以及收费、罚款、考核、评比、验收和参观等活动。因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涉企检查备案表》,报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审核备案。乡镇所在市条管单位、部门到企业检查,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备案。乡镇所属单位、部门到企业检查必须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涉及罚款、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备案。应企业邀请或到企业帮助指导工作的,须报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确须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涉企检查备案表》,认真填写《涉企检查服务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到企业检查过程中,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的发生;严禁对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涉及企业的案件检查应根据企业发展状况谨慎进行。
    为保证《通知》精神的落实,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将进行专项检查,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兴化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影响我市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影响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单位、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建议市委、市政府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
    市经济环境监察中心投诉电话:83326555。(苏林华  陈友进  李文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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