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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向分手男子讨22万元恋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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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0: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几年来,我在他身上花了22万元,他竟然要和我分手。”在法庭上,张晓(化名)气愤地说:“分手可以,先把恋爱经费还给我。”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张晓的男友石某返还张晓15万余元。

  张晓说:“2004年10月,我和石某经人介绍认识,交往过程中,我觉得他人还不错,他也觉得我很好,我们就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石某以各种理由向我要钱,我先后给了他22万元,用来买车,学驾照,交汽车保险费,还有房屋装修和给他交养老保险金的钱等都是我出的。结果到了去年春节后他竟提出要和我分手!”

  一想自己付出这么多,到头来却人财两空,张晓就非常愤怒。于是将男友石某告上法庭,索要自己这几年来投入的恋爱经费。在法庭上,张晓出示了自己通过银行给石某的汇款存根、保险发票、移动公司收款收据、驾照培训费收据、社保缴纳收据以及证人证言等。而石某却对这些不予认可,并称自己和张晓只是雇佣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存在。有证人证言来证明张晓和石某的恋爱关系事实,同时还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石某承认自己和张晓是恋爱关系的证明。为此,石某所说的雇佣关系不成立。而对于张晓提供的6万元的房屋装修款和1万元的养老保险金因证据不充分未被采纳。

  10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张晓的男友石某返还张晓15万余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张晓和石某恋爱期间,张晓先后为石某支付各项费用的行为是赠予行为,这种行为以维持双方恋爱关系和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石某也不可能因为其他缘由获得这种赠予,这也是附条件的赠予。现在,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婚姻关系也不可能再建立,所以这种附条件的赠予就不能成立,石某自然丧失了继续占有赠予行为下各项财物的法律基础,继续占有的事实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所以石某应当返还张晓15万余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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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1 20:26 |只看该作者
大嘴巴子色个歪过来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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