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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于肖某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客户所受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酒店承担责任。
此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肖某在某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酒店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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