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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淤泥未清酿事故 管理部门是否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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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7年6月24日下午,某地区出现了比较大的降水过程,降雨量达到了12.1毫米,致使一公路桥下积水,当时市政部门在该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戒线。2007年6月25日,积水消退后,该路段形成淤泥(该路段为三车道),在中间车道可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便撤销了警戒线。当日下午18时10分,小刘驾车从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及人身伤亡。因小刘经交通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故小刘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小刘认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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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08:25 |只看该作者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小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其行驶的路段已经有部分车道可以通行,但其余车道上的淤泥尚未清理,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刘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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