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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5: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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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22: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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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应该公示,而不能随便改变.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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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0-23 11:32 |只看该作者
我是原来齿轮厂的,现在厂被私人买走了,已经有一年了.我是磨工,最近几个月我发现我的工资老少,因为我们的工资是按多劳多得算的,但是公司一直没给我们的工资下一个书面的定额下来,所以我们一直也不知道我们工资的具体算法.8月份好多人都觉得工资少了,就到企管部门查,后来才知道工资了个口头上的工资算法.知道这个算法后我就又算之前的工资,发现每个月都少,就又找企管部门,他们确说之前是之前的算法和现在不同,请问一个企业可以这样做吗??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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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0-22 18:36 |只看该作者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法定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关于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足并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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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0: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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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9:00 |只看该作者
(二)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资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资双方的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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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55 |只看该作者
(一)劳动合同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总结: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总结: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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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8:54 |只看该作者

本周法律专题:劳动法及其相关问题

<一>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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