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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判决书的背后及对被告方和兴化法院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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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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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09: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双侧椎弓峡断,L5椎体向前II度滑脱,骶I以上脊柱向前移位约1/3个椎体"

当你没有百分百的证据确定一个人有罪,那么只能判他无罪.

居然你徐小建不承认打人,那你就应该把事实真相讲出来,是什么原因造成以上受伤后果,甚至不太需要什么证据,只要符合情理,符合事实,让法官觉得不能排除你所说的可能性,那你就可以无罪.

可是从判决书来看,对方律师始终纠缠于具体细节的差异,即“自诉人束小春陈述是被告人揪住其头发一摔致其受伤与被告人的陈述不一致,也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束长英是自诉人束小春的妹妹,本人直接参与打斗,其所陈述的与其他二位证人不一致并与本人在2007年9月10日的笔录不一致;杨国存,杨伦宏也系自诉人的亲戚,其中杨国存讲被告人打架结束后推自诉人致其撞在墙上后坐在地上爬不起来与自诉人本人徐小建"没有推我"的陈述相悖;杨伦宏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这也就说明了对方是在狡辩.其实,不光是对方,我方徐也是这样的观点(表面上是,我们后来想可能受制与当地法院的压力)。

......我左膀子一摔,将束春红摔开倚在西门从东头数第二扇不锈钢的玻璃门上,后来束春红瘫在地上哭,有仰卧在地上的

  问:你有没有推束春红?

  答:没有.

  问:束春红有没有跌倒

  答:没有跌倒,是她自己坐在地上的,后又仰在地上的.

  问:束春红受伤了没有

  答:我不晓得,她仰在地上哭的......

这就是被告徐小建的陈述,可以肯定的讲,被告是做了伪证,"坐在地上"和"仰在地上"是不可能导致上面所受伤的后果的,自诉人的陈述又怎么可能和她是一致呢?杨国存和杨伦宏和我家也没有亲戚关系,杨伦宏是我姨夫(杨伦勇的大哥),不是我家的亲戚,而他二儿子杨玉良和徐小建的姐姐徐海银是初中同学(从徐海银8月16日的笔录"杨登春和杨玉良的妻子看到的"中可以看出,杨登春为她村子里的女婿),杨国存与我家也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相反,口供相对有利于徐小建的袁兰凤家(她老公叫杨伦槛,我爸叫杨伦华)到是相隔不太远的.

" 杨国存讲被告人打架结束后推自诉人致其撞在墙上后坐在地上爬不起来与自诉人本人徐小建"没有推我"的陈述相悖",只更是相当荒唐,难道你想先是头撞到玻璃门上,然后再是背部撞到墙上造成骨折的自诉人的陈述和事实一点不差吗?

徐先是第一次去合陈调档案,也就是我的博客上的内容(blog.sina.com.cn\jshcygl),合陈民警杨友桂没有给他(一方面原因是因为合陈派出所不肯处理,我哥哥们和他吵了多次,后来听说,对方的某亲戚是兴化某地的派出所所长;另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只是法律工作者,后来我查资料知道法律工作者是没有权利调刑事案件的档案的),第二次是和法院的人一起去调的,事后法院让他进行了复印。

以后过了不久,我给他打电话时,他建议我方进行调解,说证据相当的不利,因为现场只有杨国存一个人看到,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孤证”还有就是说我阿姨在问徐小建有没有推时,居然说没看见,也说出了我妈和杨国存证言的差异。当时我就同意调解了。

事后不久法院就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我就回家了。可是对方跟本就没有到场,这就说名了对方跟本就没有调解的诚意。以后我方就拒绝调解,可法院后来还是进行了多次调解,可以讲那都是违背了我方的意愿。

那次法院的调解的一个中心目的:就是我家拿出三万元出来(在与小孩抚养费相抵后再给对方)。

那次接待的是个岁数较大的女法官(50岁左右),感觉她脾气不太好,我脾气也相当不好,那效果自然然是相当不好的。

就对方没来一事,我提出了拘传,她说法律上讲是这样的,但是你的证据不足,法律上形成了孤证,拿起斧头,又轻轻的放下,完全没有那个必要。

我们法院只认定派出所的材料,因为它毕竟是正规的国家部门,至于你说谁谁受了谁的好处,那可以啊,那你把证据拿出来.至于你说你有证人,那是不可以的,你找10个证人,对方再找20个证人,要都是那样的话,那我们法院还要开吗?

她还讲,以她估计,肯定是对方第一次在与我妈和姨娘的第一次打架后吃了亏后第二天才到我姨娘家打(造成了我妈的背部骨折),说是个人观点。

我向徐提出了复印合陈派出所的材料,她直接插话,说这是法院的内部材料,法院内部规定,只许看,不许复印。你不让我印,我就不知道事实的真相,也就是你讲什么,那就是什么了。事后,我还是从徐那里进行了复印(是在我家的一片反对声中进行的)。

回家后,我就私下看了多倍,仔细问了我妈和阿姨,得知我姨娘后来去了卫生室,她自己的口供中提到,从杨伦宏的口供中也可以证实。

"......我听到有人喊:"来人,打死人了",我就顺着喊声来到杨伦华家门口,看到杨伦华的儿媳徐小建气嘘嘘,还在准备要打,我看到束长英跑掉了徐小建的奶奶(杨桂良的母亲)躺在自家的走廊上说:"我给你打杀了,格杀的"徐小建就赶束长英(杨桂良的姨娘).当时我听见杨国存说了句:"这什么人啊,这多蛮啊"杨国存是来拉架的,看到徐小建打老人非常气愤......."

这就造成了我阿姨前后口供不一致(事实是一致的).

这也就说明对方律师的话:"束长英是自诉人束小春的妹妹,本人直接参与打斗,其所陈述的与其他二位证人不一致并与本人在2007年9月10日的笔录不一致"也是不正确的.



"被告方认为,第一二份鉴定对功能损伤的表述不一;第二自诉人的损伤后果是自身疾病引起的.被告方为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仅有的依次肌体接触即被告人的膀子一摔时自诉人没有跌倒受伤.出具了证人束长英(2007年9月10日),袁兰凤在派出所的谈话笔录.自诉方经质证认为束长英在第一次纠缠后已离开现场,对第二次的伤害情形不清楚;而袁兰凤对自诉人第二次倚在柱子上的情形没有注意,不能排除是被告人所为.同时,袁兰凤也提到杨国存在场,说明杨国存证词的真实性."

我方徐也已在庭审中提到.

我肯定了杨国存的口供的真实性,我妈当时的感觉是错误的。很简单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吗,这和袁兰凤的口供中的得到了证实:

"8月12日下午4点多钟,徐小建和女儿由摩托车送客的送回家.徐小建一到家,她婆婆束小春就骂:"你倒起诉离婚了,你还有脸回这个家,你还上下吃,出去找男的".......束长英到场后,就将孙女交给一个10多岁的女孩后溜到场......接着,杨国存到场后双方都松开了手.后来束小春倚在她家西门与中间门柱子上面并坐在地上,一直未爬起来,是仰在地上的,头朝西......

问:束小春是怎么倚到到她家的柱子上面的

答:我看到束小春倚在她家柱子上面,又坐在地上的.具体是怎么会倚到柱子上面我不成注意。

   问:束小春是什么时候倚到柱子上面的

答:是徐小建与束小春,束(笔录上为徐)长英揪打被杨国存拉开后倚在柱子上面的......"

我妈当时就讲她的感觉就是那样的,以至于她后来就照杨国寸的口供说的(因为那是事实),所以判决书上的

"自诉人束小春在当地派出所的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我的头发一摔,将我屁股撞在墙角上造成的",而在庭审中又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自诉人的头发将其摔倒被人拉开后,双方都站起来,被告人趁自诉人不防备猛然将自诉人推撞到走廊水泥柱上,而后摔倒在地造成的".自诉人束小春的陈述前后不一"

的话那也是不正确的.

我还和我妈争论了我阿姨后来在不在现场的问题,她但时的感觉是我阿姨在现场.

第二天,我就到昆山上班了,当时上的是夜班,白天我就那着材料去了市区前进路上的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就讲了类似这样的话

根据我的经验来看,证据与证据之间,你想它们之间看上去高度吻合,那是不可能的.高度吻合,那可以啊,除非事先先串通好了,才有可能高度一致.从你的材料来看,现场那是十分混乱的,这就必然造成这样那样的差异,也就是口供的不一致.

  你妈讲的,与证人(指杨国存)和你妈实际的受伤部位是一致的,再加上伤害报告上的青斑,那是环环相扣,那就是形成了"铁证".

  他还讲,那不叫"孤证",你妈的口供,伤害报告那都是证据.

于是我就上网查了资料,"证据"是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所以,判决书上的

"自诉人束小春在当地派出所的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我的头发一摔,将我屁股撞在墙角上造成的",而在庭审中又陈述自己的伤是"被告人揪住自诉人的头发将其摔倒被人拉开后,双方都站起来,被告人趁自诉人不防备猛然将自诉人推撞到走廊水泥柱上,而后摔倒在地造成的".自诉人束小春的陈述前后不一;自诉人提供的证人杨国存的证词与自诉人本人的陈述"徐小建没有推我"亦相矛盾"

那是相当荒唐可笑的,还是那句话,难道你想先是头撞到玻璃门上,然后再是背部撞到墙上造成骨折的自诉人的陈述和事实一点不差吗?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吗,这是很简单的道理,难道那些拥有高学历的法官们不清楚吗?难道那位律师的话你们法官不赞同吗?当然不是,你们只是欺瞒老百姓.你们不是傻瓜,而是把老百姓当成了傻瓜.

如果再把我妈的口供和伤害报告进行对比,那就可以更加证明了这样的事实.



"......双手揪住我的头发一摔,致我头撞在我家西大门最东边一扇不锈钢玻璃门上,屁股撞在西大门与中间大门中间的墙角落上,后我就跌在地上不能动了,她又用脚踢我背后......

   问:你是怎么受伤的

   答:在我家走廊西门口,徐小建双手揪助我的头发一摔,致我头撞在西大门最东边的一扇玻璃门上面,屁股摔撞在西大门与中间大门中间的墙角落里面,这时,她松开揪住我头发的手,我瘫在地上,头朝西北,她用脚踢我屁股上面一点儿处,踢了两脚.

  问:你的伤是如何形成的

  答:是徐小建揪住我的头发一摔,将我屁股撞在墙角落上造成的,她用脚踢我,踢了不重."





"被检人束小春,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可,诉腰部疼痛,双下肢麻木.腰背部见多处青紫淤斑,腰背部有18CM纵行缝合手术切口,其下端左侧有6CM纵斜行缝合手术切口.腰部活动轻度受限,双下肢肌里正常."

只踢了两脚,又踢了不重,那又怎么可能形成多处的青紫淤斑呢?合陈派出所录口供时,一开始我是不在现场的(和我两个姐姐及我姐夫汤兴龙去找徐了,确定了徐为我和徐小建离婚的代理人),当时杨友桂问踢了几脚,我妈讲好象踢了一脚,不重.我大姐就插话了,肯定不是一脚,也不是不重,而只是你当时痛了没感觉了.于是杨友桂才写了踢了两脚,踢了不重的话语.

由此可见,我妈当时的感觉和事实情形是有出入的.

之后,法院违背了我方的意愿进行了多次调解.终于确定开庭了.我大姐回去了,可是法院又延长了开庭的时间(原因是对方改请了律师,离婚案是本镇的一位姓杨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新代理的陈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在兴化,我大姐听从了我另外一个姐姐(大伯的女儿)的朋友的建议(他们都帮了好多的忙),请了一位懂法律的咨询法律(可能曾经在兴化法院工作过),他提出了居然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为何不寻找新的证据(是在我大姐讲好多人看到的情形下讲的),我大姐回答法院不认定时,他就直接讲没有那回事.于是她们就把徐拉过去,选了三个当时在场人进行了新的笔录,也就是陈翠凤,李翠英,杨爱红的证言(都是按了手印的),其中,杨爱红不同意去法庭做证(怕徐小建到她家打闹),这时离打我妈的时间(07年8月12日)也已经造过了6个月,可以肯定的讲细节的高度一致,那是肯定更加的不可能的了.

于是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到了,我和我大姐及姐夫都没有回去.起中李翠英因家中有事(也就是杨国存的妻子)没有去,而是另外叫了一个叫杨秀风的(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到).于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才开始,一边是拥有高学历的法官们,一边是和我妈一样大字不识的农村妇女.开庭过了好长时间后,我打电话给我那个姐姐,他就讲了类似这样的话:"宝宝(口头语),打官司难了,法官要求一字不差,都过了半年了,哪个还记得啊,那个女法官都快和证人吵起来了",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才有了判决书上的这样的话:

"其中李翠英,杨爱红未到庭核证,而陈翠凤笔录中陈述的时间为为2007年8月20日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均不予以采信"

其实,这也不为奇怪,就连伤害报告中的"腰背部见多处青紫淤斑"都可以视而不见,故意隐瞒,那你就是再找更多的证人那又有何用?

证人陈翠凤提到的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而事实时间为2007年8月12日,前后仅仅相差了8天,她只是个农村妇女,可以相象,她已经很努力很努力的回忆了,我们又能强求什么呢?

后来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听我妈讲,法官在法庭上讲的尽是公道话,很感谢他们的公道,很感谢感谢,真的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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